大挂_仍明知所售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性技术支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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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挂车多少年报废

《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万宇

大挂_仍明知所售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性技术支持罪

前不久,有记者发现,“金凤凰”大挂车出现在了某二手交易平台上,月销量超2万辆。其中一辆皮卡挂2万3千元,保险起售5000元。

据了解,2015年12月23日,南京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高风险危险品目录的公告》,规定“禁止以悬挂、跨挂车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在成品车辆的原有基础上,增加新车上牌路径。”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局认为,南京建邺区局“认定为本单位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且在本案查处前发生案件,在本单位期间已受到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但其是为其他单位生产销售违法行为提供帮助,对所涉犯罪均应予立案追诉”,“南京市建邺区局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行政处罚,量罚适当”,“南京市建邺区局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某科技公司

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公司、张某等五人因买卖合同,与张某等人签订商品、服务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合同内容。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单位南京某科技公司、张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明知销售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明知所售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明知所售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与被告单位签署该等虚假合同,构成虚假合同。被告单位南京某科技公司、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作为销售者,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性技术支持罪。被告人徐某等人在明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责任,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且系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南京某科技公司、被告人徐某等人,违反国家商标法的规定,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帮助他人实施虚假交易行为,共同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商标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侵权责任。被告单位徐某等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帮助侵权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明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购买了上述商品,并从张某处获得非法财物,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且系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被告人徐某等人共同犯罪数额较大,同时,作为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被告人张某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商标注册人和广告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作为商标代理、销售人员的被告人张某明知上述行为会导致被侵权注册商标商品不能正常销售,仍协助徐某组织店铺对外宣传,并从中收取价款2678元,所获非法财物均用于黄某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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