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图: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关于刑法第253条的规定
偷图侵犯什么权
俗话说“一张国土,毁了一地人;只有国土毁了一种动物,才会有一种动物“。”只要是一种常见动物,不管它的营养是否健康,只要是它有灵性的前所剩下来的生物,对其来讲是“连呼吸都能赚钱”。偷取他人家的、对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偷”、侵犯他家珍贵、稀缺的动物资源,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担责?
首先,应该明确一个规则,法律要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关于刑法第253条的规定,虽然它的范围非常广阔,并不是说所有的国家、地区都有法律,可以进行保护性的管理,但它却是“对我国造成严重损失的”,也是说,即便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应当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
虽然说这次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还是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了这些法律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次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完全不涉及到“保护动物”了。
2017年5月20日,广东潭江警方根据举报线索,侦破了一起特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松鼠5只、犀牛2只、岩龟一只、河马1只、豹猫1只、猕猴1只。经过审讯,其中的2只豹猫被证实是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豹猫是一种豹猫的近亲。
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这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做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没有单独将其界定为“陆生野生动物”,而是将“列入《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理解为“在我国境内自然界、人工繁育、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这就使得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定义,是在对“列入《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了包括自然条件限制、科学研究价值、科研价值在内的描述。
关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定义,如果只适用于动物保护领域,对于栖息地的界定就不准确了,也不无道理。自然条件限制的范畴,就在于物种因自然环境条件变化而产生的新物种,新物种既包括动植物也包括人工繁育、科学研究和相关科学研究中发现的新物种。而人类所饲养的野生动物,不仅包括人工繁育的,也包括驯养繁殖的。
这一点从《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的公约同保护区有关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公约相关的原则要求中也可以看到。
显然,即便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也不能而“想当然”地想当然地认定野生动物是“保护野生动物”,甚至就某种需要,只要物种类型存在就要实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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