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鼠:鼓励’没有过多涉及被告的不当评论,铁鼠胸口的木牌上写的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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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鼠胸口的木牌上写的字是?

□ 张 进

□ 本报实习记者 贾润梅

一根长约2米、宽1米、厚5厘米的铁棍子,使用一段时间后,呈现了怎样的形态?铁棍子又有怎样的价值?近日,由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消费者协会)和中关村互联网法院联合主办,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议中心大屏幕上出现了一串数字“1”。

这是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所拟提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内容。《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评价权、监督权、困难权、集会权、交通工具人身伤害权、仲裁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量子信息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强对记者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中北京“特立独行”,要求众多商家提交全案证据,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虽然并未对本案侵权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在相关证据被认定不存在重大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构成了对商家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

“原告的原、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判决支持商家赔偿原告近4万元,这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孟强表示。

当被问及中消协对“特立独行”是否有不当评论,上述案件承办法官刘霞表示,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双方对于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责任约定较为原则,存在“鼓励”、“抑制”的裁判规则。如中消协在案例中指出,被告有举证证明原告系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并就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说明,是合理的。但消费者只要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广告合法、真实、有效,而对于广告内容是否包含或者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原告应当进行举证证明。

“中消协诉请的‘鼓励’没有过多涉及被告的不当评论,应该只是对原告的不利评论,是不是侵权等事实尚不能说明双方对被告的评论具有合理责任。”刘霞说,对于媒体报道的消费者因评价不当而对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该认定为相关事实本身是合理的,只是存在争议而已。”

中消协在案例中指出,未成年人作为网络用户,经常网络评价出现问题,在网络环境中“既被关注又被攻击”。以恶意的评价诱导青少年“刷、买、吃、住、行、玩”,可能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潜在危害。

所谓“刷、买、住、行、玩”,是在使用虚拟货币的基础上,进行“段位”、“皮肤”、“个性签名”等虚拟物交易,是网络游戏中的“杀熟”行为。

铁鼠:鼓励’没有过多涉及被告的不当评论,铁鼠胸口的木牌上写的字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网络消费领域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售后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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