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配送平台,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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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配送平台有哪些?

201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内容、范围作出了规范,即:

(一)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显著、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成交或者浏览、搜索结果;

(二)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进行交易或者信息发布;

(三)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四)不得为用户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五)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符合本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同一用户在不同市场的开店数量、活跃用户数、直播带货数量等进行合并计算,未取得许可的账号只能被称为单独的个体工商户,并通过数据和算法等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开店数量和活跃用户数等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作为相关市场的市场进入者进行分析、判断和监管。”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所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所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集中促销行为

第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集中限制竞争。

第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所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不得通过集中限制交易对象、提高交易成本、集中影响范围、集中交易相对人或者关联交易、实施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签订实施垄断协议的协议,不得在协议中强迫交易相对人签订实施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积极配合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

第十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制止垄断行为,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

生鲜配送平台,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第十七条 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可以对其进行督促整改,并可以对其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背市场诚信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违背诚信原则,发布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广告;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利用平台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拒不配合国家机关依法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不符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应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品;

(三)不以任何理由对网络交易相关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四)不得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交易欺诈;

(五)拒绝、阻碍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依法进行维权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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