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安全:个人信息中的个人信息是指除法律,要保障消费者的隐私和数据完整性
软件安全性设计,是指软件使用者对该软件的安全性进行一些建议性设计。该设计具有四个主要的重要性:网络、安全、版权。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软件安全性设计的四个主要性。
网络
关于网络安全,我们现在可以分为三个大类:网络安全认证、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产品责任保险。在网络安全认证方面,欧盟出台了一套针对网络安全的标准和程序,具体的时间表是2020年6月之前。从网络安全审查方面,欧盟公布了针对网络安全的审查方案,旨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于网络安全的审查,同时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的“非接触”式。
网络安全产品责任保险方面,在欧盟,网络安全产品应是在欧盟国家获得登记,并经过网络安全审查机构的认证,购买网络安全产品还应该纳入审查范围,且消费者在购买网络产品的时候,也应该向其提供网络安全保护的相关信息,从而更加安全。
目前,欧盟在网络安全认证、网络安全产品责任保险方面都有了非常完善的相关政策和安排。
据悉,新版《欧盟消费者安全政策》中提出,要确保欧盟消费者的网络安全不受影响,要保障消费者的隐私和数据完整性,要确保网络的信息安全,要保障消费者在日常使用网络时,网络与数据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隔离。
对此,杨光认为,目前网络安全认证、网络安全产品责任保险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明确的网络安全监管要求,可以为欧盟成员国制定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网络安全认证、网络安全产品责任保险等的适用度和有效性。
此外,杨光介绍,在《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相关的反垄断规制手段和规制方法,以及平台垄断、不正当竞争、资本无序扩张、数据安全保护、平台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均有详细规定,法律法规的作用是规范网络平台经济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李万明也表示,在制度层面,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基础性原则”和“适用性原则”,“基础性原则”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禁止用户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规定。“适用性原则”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竞争秩序的原则性规定。“强调要保持基本定力,防止在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强调必须符合正当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关键词二: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征求意见稿》显示,《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平台经济领域数据分类分级采取了一系列原则性措施。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提供重要数据的经营者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提供数据”。
《征求意见稿》对于平台经济领域数据的分类分级指南进行了回应。
根据《数据安全法》,其侧重点在于公共数据、个人信息、数据要素市场等方面的数据。其中,公共数据是指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前提,包括个人身份、民族、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隐私性数据,也包括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健康信息等重要个人信息,数据具有唯一性、不可分割性、保密性等特征。个人信息中的个人信息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外,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个人身份、民族、宗教信仰、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重要个人信息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身份、宗教信仰、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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