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松:禁止使用或者加工野生动物,全县域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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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网站讯 1月14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包装饮用水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的通知。
通知提到,为规范包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征集包装饮用水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开。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要求
1.包装饮用水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9298-2014)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生产者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原料。
3.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贮存和运输,食品标签标识应真实完整。
4.包装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配方、质量标准、计量和标识标准。
二、保质期要求
液态水、预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包装饮用水和其他液体饮料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出厂或销售。
三、销售和餐饮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得随意、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原料,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严格控制加工过程,严防食品污染。禁止使用回收食品和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3.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或使用国家禁止采购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采购、使用、储存和餐饮具清洗消毒,并依法记录。
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回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依法记录。不得采购或者使用国家禁止采购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二、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5.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不得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6.禁止在餐饮服务中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或者加工野生动物(除野生动物制品及其制品外的其他动物及其制品)和禽类食品,禁止使用野生动物(除野生动物制品外的其他动物及其制品外的其他动物及其制品)加工食品,禁止制作、售卖或者食用野生动物(除野生动物制品及其制品外的其他动物及其制品)。
7.禁止在制作、加工、销售或者食用野生动物(除野生动物制品及其制品外的其他动物及其制品)的场所制作、出售或者食用野生动物(除野生动物制品及其制品外的其他动物及其制品外的其他动物及其制品)。
8.禁止在餐饮服务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餐饮安全监管
(一)整治范围
实施餐饮服务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将餐饮服务质量安全纳入全过程监管。
1.整治范围
2.整治对象
全县域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
3.整治对象
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整治内容
1.规范经营行为。
2.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4.规范操作行为。
5.倡导文明就餐。
6.规范贮存行为。
7.加强监督管理。
8.强化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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