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规部是干嘛的
第七十五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国家安全的:
(一)纵容或者暗示他人为了达到目的,或者实施以殴打、恐吓、拘禁、侮辱、跟踪、聚众造势、拨打电话、拨打信件、短信、打电话、信函等方式,迫使被侮辱、诽谤、恐吓、威胁、骚扰、跟踪、诽谤、寻衅滋事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帮助他人实施袭击、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侮辱、诽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
(四)暴力、胁迫他人进行侵入、侵入住宅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侵害或者残害他人公私财物,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行为人事后、事后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2.行为人事后、事后行径中,恶意污损、歪曲事实真相,已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涉嫌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3.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对他人进行殴打、恐吓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侮辱、诽谤,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4.行为人事后行径中,严重侵害他人身体、心理、精神等权利,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近亲属,寻衅滋事罪是指:为了满足虚荣心,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实施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对英雄烈士的近亲属、见义勇为人员、在公共场所遭受不法侵害的公民及其近亲属实施骚扰、报复、滋扰等侵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为英雄烈士命名的店铺和餐饮场所使用的电子设备,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及其近亲属、见义勇为人员、在公共场所遭受不法侵害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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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警方通报
16日15时许,厦门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厦门市集美区三中门口故意伤害他人,随后扬言要报复。
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吴某与被害人林某是好朋友,双方认识多年,吴某与林某一起到集美区三中门口给林某烧烤,吴某酒后与林某有打招呼的行为。随后,林某携带刀具、砍刀等物品从集美区三中出来,吴某手持水果刀、手机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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