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采药:石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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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采药图片

“我几乎每天都要出门,途中遇到什么样的情况,我都得有一个联系方式,电话随时拨打。”刚从出车的卡车里出来,货车司机李先生向澎湃新闻记者说。

从被询问“为什么不让来”到“我不能来”,从被查出“非法采药”后,李先生便每天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上山。李先生自述,他的货车上堆积了20余公斤的废弃药品。

“现在都是在石棉、三七、茯苓、大红花、野草、落叶松、野松等不同产地进行。”

5月17日,石棉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局将对举报人提供的物品进行检测,如果确认确实存在非法采药问题,将依法处理。

5月18日,澎湃新闻致电石棉县公安局,石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暂未收到任何投诉和举报。

石棉县人民政府网5月18日的公告介绍,2018年,石棉县人大对该县林业局及县生态环境局环保执法大队进行了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认定相关案件存在严重生态破坏,并给予立案调查的依据。2019年10月5日,石棉县森林公安局对案件立案侦查,4月初,该局工作人员将发现的线索移送给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2019年10月16日,石棉县纪委监委对县委生态环境保护局及县生态环境局环保执法大队给予了警告,并分别给予了处罚。

石棉县法院在庭审中,告知原告该案件事实、理由及相关诉讼请求,并表示对原告诉称,当事人与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否有效,对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作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林业部门和被告当事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一般不存在争议,也就不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且依据现有的《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六)项等规定,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赔偿责任”不具有实质性的效力。而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生效,一方面是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争议的“源头治理”,另一方面也对其他案件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源头治理”的必要性得到充分体现,极大地增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案例七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9日,浙江金华市金东区柘高镇荣川村村民陈某因多年毁林挖塘而被一村民承包经营的黄泥洞黄泥塘破坏而索赔100万元。柘皋法院判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被告实施强制清拆措施的杨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5月24日,金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原告赔偿原告100万元。被告杨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山采药:石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2019年10月16日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等人违法占用林地种植茶树,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柘皋法院一审认为,依法保护的是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告非法占用林地属于公益林,属于重大盗伐林木行为,且因该行为导致原告人财物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赔偿全部民事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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