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决:原告五人又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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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81刑初8号

(2020)浙01刑初691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字〔2021〕浙01刑初8号)

原告宋某、徐某、徐某等五人系成年职工,经营一家五金店。2017年7月起,被告经营着一家五金店。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徐某等五人先后受被告某公司雇佣,从事五金经营活动,并负责雇佣的工人以正常工资由被告公司按日发放。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五人所欠工资,致使五人被拖欠的款项难以支付。后,被告公司以被告为抵押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五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此情况下,原告五人又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公司未按时支付原告五人的劳动报酬,致使原告五人被迫离职。法院认为,被告以其未到期商业承揽合同已经逾期并将拒绝支付的款项主张,被执行人又以其不还款系违约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在本案中,被告公司、被告五人均未按期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且严重违反法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五人劳动报酬和10万元保全费。

案件宣判后,五被告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仲裁、执行案件,程序合法,审判程序合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五人是否应当向被告公司支付剩余工资报酬并承担逾期期间的服务期工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近年来,因案件涉及较多农民工群体,农民工争议纠纷在山东各市也较为多发,农民工常常讨薪的缘故而一纸诉状、劳务合同被诉至法院。在此背景下,法院如何界定农民工工资中“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争议焦点呢?对此,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峻表示,农民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帮助其解除合同,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人社部门:

农民工被诉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不承担违约责任

处决:原告五人又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沈海波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农民工劳务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按照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返还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措施,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失业保险金、法定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司法救助金等相应的违约责任。”沈海波介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

农民工应当依法申领人身意外伤害险

沈海波表示,新修订的《职工保险条例》将取消“自2020年1月1日起,工程质量监督员每月轮换”的规定,全面推行新的责任险。新的责任保险,涵盖工程质量、工程担保、环境、劳动安全事故、技术标准等方面。

建筑工人与项目部、分包单位之间劳动争议,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工程施工公司、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之间的职工社保、工伤、医疗、失业等方面的合同争议,包括建设单位以“不符合工伤保险办法”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还是以“社会保险不缴纳”为由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和协商、行政调解等方式,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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