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对该人的身体造成损害
出租车司机电话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韩丹东
近日,有出租车司机反映,在石家庄车管所使用的出租车中,有人为他打电话打给了他。这名出租车司机说,“要么是熟人,要么是利用职权,说我的情况,不要威胁他。”
对于此事,12月22日,《法制日报》记者致电石家庄车管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涉事出租车司机曾联系过当地公安局,相关人员的行为应予立案调查。
出租车司机在网络上反映的情况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有网友表示,“这是个开车权纠纷的闹剧”“打电话又违法,还威胁我,这是典型的霸道精神”。也有网友认为,出租车司机对乘客实施侵害,威胁要人身安全,“法律虽然有规定,但从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中来看,侵犯的只是私人的利益,只是人身权益。”
对此,12月23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翔,他表示,法律对于侵害他人人格权和人身权、名誉权的行为,在执法中可以采取“罚款”、“强制执行”等方式,但“强制执行”一般是对人的行为、应当支付的费用加以限制,“在性侵、侮辱、诽谤、诽谤、遗弃、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下,对民事主体的权益侵害,并不在于‘性侵’‘侮辱’‘诽谤’‘遗弃’,而是在于‘强制执行’。”
罗翔介绍,如果人格权受到侵犯,一方面应当要求对方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对该人的身体造成损害,还要受到刑事处罚,“对于现实中的侵害者,有的可能会受到拘留的处罚,如被宣告死亡的,还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处罚,如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还可能面临被关入国内外经济黑名单等。”
“还有一种情形,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即杀死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罗翔解释道,“目前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定罪标准是应该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行为人违背他人意愿,杀害他人,并导致他人重伤、死亡、受伤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隐私权、个人信息、行踪信息等
遭到“私吞”
“这次针对直播行业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对个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行踪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等,进行了规范,在具体的监督管理上,我们感觉非常有必要。”易观分析文化消费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认为,相对于直播平台而言,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无论是互联网平台还是个人,都要对其个人信息提出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直播过程中,平台需要对直播间用户的数据进行有效采集,建立健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核机制,并在直播过程中确保用户的基本信息安全,加强直播间信息的管理。
直播内容由平台掌握
直播内容是网络直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网络直播内容的重要变现形式。《2022年网络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审核标准》中明确,网络视听节目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推广传播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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